【合同纠纷】黑中介7万“叫卖”成都户口,律师两手准备让黑中介主动退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自从成都开始限购政策以来,家住四川旺苍县的郑永慧,就打起了转户口的主意。家住县城的她一直希望自己能有个成都户口,这样到成都买房,和让孩子到成都读书,就方便多了。
可是郑永慧一直在旺苍县生活,在成都没有房产也没有购买社保,只有初中学历的她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不具备把户口转到成都的条件。这时,她听一个朋友说,有关系能够帮她办理,就是需要点手续费和关系费。这个朋友总报价7万元,让郑永慧先付3.5万元的定金,余款在办理成功后支付,郑永慧信以为真!
这个黑中介声称只要缴纳费用,就能帮助解决户口问题。郑永慧在完全没有审查对方资质的情况下,将3.5万元转了过去,甚至连合作协议都没有签署。中介收到钱后,像模像样地让郑永慧准备材料,其中包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户口本等。整个过程中,双方时常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保持联系。但是时间过了很久,户口却迟迟没有办理下来。
因为户口的事一直没有着落,郑永慧开始有点怀疑这个叫小黑哥的人,要求其退款。对方答应退款,却迟迟没有履行退款的行为。郑永慧担心3.5万元打了水漂,赶紧委托律师,希望拿回那3.5万元钱。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罗思宇律师代理了此案,不久后罗律师作为郑永慧的代理人将黑中介小黑哥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原告郑永慧给付的3.5万元。开庭时间定在7月15日,但不确定被告是否出庭。
为此,罗思宇律师做了两手准备。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告出庭,那么本案为普通委托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被告未能完成合同义务,应当退还合同款项。
一、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已经支付了被告35000元用于迁户,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因被告不能完成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94、97 双方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全部费用。
二、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原告15000元的定金损失。因被告本身不具备办理迁户手续的能力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按照合同总费用7.5万元支付了前期定金3.5万元,根据《合同法》第115、116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总费用20%的定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希望法庭根据庭审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材料、收条、电信营业厅机打的充值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希望人民法院根据证据材料和刚才的庭审调查,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综上所述,原告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合情合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告拒绝出庭,那么被告没有办理迁户的能力,而向原告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费用,现在拒不承认,且数额较大,考虑庭审调查的事实。原告认为该案被告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那么本案将以刑事案件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开庭之前,郑永慧代理人罗思宇律师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因暂无履行退款3.5万元的能力,计划7月5日不出庭。但当罗思宇律师将其如果拒绝出庭将会被以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时,对方感受到了面临刑事指控的压力,允诺一定归还3.5万元。7月5日,开庭之日,被告并未出庭,被告在与原告及法官电话沟通后,主动给原告转账3.5万元,原告收到退款后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