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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24万元货款被拖了6年,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5:10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2012年8月2日,神州光电公司与天峰建筑公司签订了《成都神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神州光电公司向乙方天峰建筑公司提供低压配电箱、发电出线柜等货品,总金额共计473867元。合同签订后,天峰建筑公司预付肆万元,交货后月结送货款的70%,六个月内付清尾款。

2013年8月16日,神州光电公司向天峰建筑公司提供货物,2013年8月16日,神州公司向天峰建筑出具了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截止2013年8月16日,我公司与贵公司陆续签订的项目合同总金额为735234元,汇入神州公司账户34万元,贵公司尚欠我公司395234元”天峰建筑公司收到该对账单后盖章确认。

2015年2月16日,天峰建筑公司向神州光电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2016年2月5日,天峰建筑公司向神州光电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 

但剩余款项一直尚未结清,时间一拖又过去了几年的时间。直到2018年,天峰建筑公司仍然没有还款的意思。2018年2月6日,神州光电公司向天峰建筑公司发出对账单,经双方盖章确认,天峰建筑公司仍拖欠货款245233.65元。2018年2月8日,公司法人兼大股东杨东城就此欠款向神州光电公司出具《承诺书》,自愿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对账单也签了,承诺书也签了,到了付款环节,天峰建筑和杨东城却都表示推诿。

无奈之下,神州光电公司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剩余货款。代理律师罗思宇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神州光电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物,天峰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全额向原告支付货款。 

被告天峰建筑公司、杨东城共同辩称:

1、原告起诉的债务关系系公司行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城无直接关联,不应由法定代表个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我方认为原告起诉的金额,尚无法核实,原因在于公司财务无人上班,在接到法院相应文书后,我方尽到了相关核对金额的义务,但现对金额无法核实。对于利息问题,应该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霖远律师代理意见: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原告神州光电公司与被告天峰建筑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对货款进行了对账,被告天峰建筑至今仍未向原告神州光电公司全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按照原告神州光电公司与被告天峰建筑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确认的对账单以及被告杨东城于2018年2月8日出具的承诺书,截止2018年2月8日被告天峰建筑公司尚欠原告神州光电公司的货款为245233.65元。

法院认为:被告天峰建筑公司未举证出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2月8日后再向原告支付过货款。被告杨东城曾自愿向神州光电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为被告天峰公司所欠原告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杨东城应当对被告所欠货款245233.6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天峰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45233.65元及利息。

二、利息以245233.65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

三、被告杨东城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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