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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卖了一个50元淋浴固定器,被索赔14万元!这类案件不走诉讼也能减损?

发布时间:2021/03/16 10:26:16   Click:

赵小科在成都青白江开设了一家卫浴销售专卖店,主要销售洗漱槽、淋浴套装等产品。

这一天,他的店里来了几个人,需要购买一个卫浴套装,并称:你们有没有那种加强版的淋浴固定器。

赵小科顿时心领神会,这个固定器现在卖得很火爆,但是正品卖得很贵,自己并没有进货,仿制品隔壁张大峰店里有。于是他对顾客说:你稍等一下,隔壁店有,我可以给你拿一套。客户买完后,赵小科给对方开设了一张盖章收据。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赵小科收到一份法院传票,赵小科傻了眼,他被人家告了,还索赔14万元,并要求承担律师费。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许震山于2017年1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款“淋浴杆安装座”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一直按时交纳年费,至今有效。投放市场后因深受消费者喜爱,但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该产品近似的产品不断出现,给原产品市场造成了较大冲击,侵害了许震山拥有的合法专利权益,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许震山委托机构在全国卫浴市场进行调研和收集证据,展开广泛的维权行动。那天,到赵小科店里购买固定器的,正是许震山委托的团队和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处已对整个购买流程进行调查取证,许震山将资料提交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4万元,承担诉讼费用。与此同时,隔壁店张大峰也收到了法院传票,所诉内容与赵小科一致,索赔金额也一样。

     与赵小科不同的是,张大峰不知道从哪里搞来的货,店里有少量库存,还将产品在货架上进行了陈列。随后,张大峰和赵小科都将此案委托给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罗思宇、胡律师两位律师,接案后对案件开展了紧急讨论,因为距离开庭的时间很近,律师加班加点进行案件准备。经过讨论,两位律师认为:在公证处的见证下,侵权事实确已成立,但赔偿金额却值得商榷。如何衡量被侵害权益的价值?14万索赔金额是否得当?本案关键点在于为当事人减损。

一开始,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沟通与谈判,我方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了解到对方律师是从广东过来的,并且陆续飞往全国各地在各大城市进行该项专利的维权行动,从而分析他们起诉的目的。

霖远律师认为,该类案件原告想要通过起诉获得赔偿价值予以补偿的可能性并不大。本案涉案被告系仿制产品的销售者而不是仿制产品的制造者,侵权影响面小,主观恶意不深。专利人主要是想通过打击行动,对仿制厂家予以震慑。让仿冒品制造者、经营者,通过了解专利所有人对维权行动的决心,来规范市场,让仿制产品商家知难而退,然后通过经营和销售正版产品,扩大市场规模来获取利益。随后,霖远律师准备了一系列材料,与对方阐述自己的观点、对赔偿金额表示质疑。

罗思宇、胡律师向原告律师提出如下意见:原告的公证人员来到被告经营部要求购买所涉产品。但我方其实并非销售和仓储该产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向本市场另一经营中心购买了该产品后,出售给了原告。即使存在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亦不应当超过一万元,根据庭审事实,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仅具备初步审查基础,没有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存在专利权不稳定,市场价值不明确等因素。而且原告不能就对受到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而被告则仅销售了原告指定要购买的一套产品后,其他时间从未销售过该产品。

其次,按照所涉产品的类型,该专利产品系整体花洒的一个零部件,按照审理专利权纠纷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在实践中,该零部件,除固定搭配,可替换性大,对于整体花洒结构的价值极其有限,加上被告不存在主观恶意,仅出售1套设备,没有给原告造成利益损失,亦同意不再继续销售产品。故综合该专利权的产品类型、被告的行为的非恶意性、以及情节极其轻微,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1万元为限。

胡作为赵小科的代理人与原告许震山的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后,对方律师表示认可,也一改之前坚决、不容退步的态度,表示愿意接受协商。而另一被告张大峰,因店内陈列了该产品若干,但由于代理人是相同律师,对方也表示愿意协商处理。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两案原告与被告均愿意接受调解,双方调解结果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赵小科、张大峰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甲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淋浴杆安装座及淋浴龙头的淋浴管固定结构产品。

        2、两人分别自愿补偿许震山一方经济损失26000元。

 3、向法院撤回起诉。 

霖远律师分别为两位当事人减损11.4万元。

知识产权维护近年来愈演愈烈,而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产品销售者受制于自身知识、认知的储备,还有经营中的现实状况,对所售产品是否侵权,并没有足够清晰的了解,对涉案后果,没有足够清楚的认知。而相比于仿制产品的制造者来说,销售者的数量庞大,文化程度层次不齐,个案情况各有不同,主观恶意小,影响面不大。而对于侵权影响面更大的,应该是仿制产品的制造者。本案律师通过分析原告律师的起诉目的和策略,巧妙提出调解理由和思路,为当事人减损10余万元。侵权固然是不对的,但本案销售人并未就此获得巨额回报,因此赔偿金额应在合理范围之内,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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