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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没有被告任何信息,耗时3年,打了3个官司,这起人损案件胜诉了!

发布时间:2021/03/16 10:24:23   Click:

      2015年9月,装修工人毕大成接到一个电话,称:自己是承包家庭装修工程的,上周刚在丽都路接了个家装生意,项目工期很紧,需要人手。他是从其他工友那里打听到毕大成的电话的,为了赶进度让毕大成第二天赶紧来工地上班。

来活儿了,毕大成自然是挺高兴的。随后,两人在电话里约定好工钱和结算方式,包工头把项目地址告诉毕大成,毕大成第二天就去工地干活去了。毕大成在工地上干活的日子,包工头都在外采购材料,很少到工地现场。偶尔来一下,也是简单说几句话安排好工作又出去了,施工方面大部分的事都由双方在电话里沟通。

半个月后,毕大成在安装阳光房顶面玻璃时从高处摔落,医院诊断为胸椎爆裂性骨折,后送往医院治疗,陆续做了几次手术,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9级,前后多次治疗的各项费用就花了14万元钱,均由毕大成自己垫付。

伤痛的折磨和身体的疼痛,让毕大成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进行手术、治疗后,时间已经过去了大半年之久。霖远律师事务所丁律师向装修工毕大成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毕大成是由装修包工头雇佣,在工地干活受的伤,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因此,毕大成可以通过起诉包工头来获得应有的赔偿。如果继续等待下去,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利于后期权益的维护。

毕大成认为丁律师说得很有道理,但感到非常犹豫,因为自己不认识这个包工头,从头到尾不知道包工头叫什么。他现在手里有的,仅仅是一个包工头的手机号码而已。现如今,发生这样的事,包工头为了逃避赔偿责任,电话早已打不通了,装修工地也停工大半年了。就算是要打官司,他也根本不知道该找谁。

       丁律师认为,毕大成反应的这个问题,则是本案的主要难点。现实生活中,装修这个行业,工作又常常具有临时性、紧急性,没有长期固定的工作团队。通常是,有装修公司承接项目后,东拼西凑找些泥瓦工、油漆工、木工、安装工来完成项目的施工。工友之间虽然会偶尔介绍活儿干,但彼此并不熟络。何况,毕大成也不知道,是哪个工友给介绍了这单生意,因此,找到项目责任人,成为了本案的一大难题。

为了确定赔偿主体,律师对这个手机号码进行了查询,发现这个手机号码并没有进行实名登记。找不到背后的装修公司,案件一度难以继续开展下去。当事人毕大成的心情也是惴惴不安。丁律师想到,其实只要知道涉案房屋的主人是谁,就能知道房主和谁签订了装修合同,从而找出项目施工单位。但涉案小区属于高档小区,物管工作人员表示,拒不提供房主的相关信息,非小区业主也不得随意进入小区。于是,为了找到赔偿责任主体,丁律师开始了一系列策略性诉讼。 

丁律师了解到装修项目所在地址为:武侯区丽都路某小区6栋11楼2号,查询该房屋的所有人信息,结果显示:该房屋目前正登记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很显然,该房地产公司并非该房屋现在的所有人。因为,毕大成做的是家庭装修。这意味着,该房屋虽已售出,但买受人并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这样一来,查询信息所显示的房主,也并非是涉案房主。为了找出装修合同涉案当事人,丁律师以该房主为装修合同受益人,应该履行补偿责任为由,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不出所料,庭审现场,房地产公司为了摆脱赔偿义务,向法庭出示了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显示,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6栋11楼2号的这套房屋,已经销售给了一个叫做周建华的人。因时间关系,双方尚未办理登记变更,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资料中就包括了周建华的联系方式。丁律师明知这会是一个必败的案件,但通过起诉开发商,找到房屋的主人。找到房屋的主人,就能知道房屋主人跟哪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然而事情比我们预想的,还要曲折……

丁律师给周建华拨打了电话,说明了来意。周建华在接到律师的电话后,却恼羞成怒,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请过什么装修公司,也不认识什么装修工,这一切简直是莫名其妙!周建华的反应让丁律师十分意外,案情真是越来越蹊跷了,究竟谁才是真正的房主,谁才是包工头?难道背后还有隐情?鉴于这种情况,丁律师考虑到:如果直接和房主进行协商,许多人通常会出于不想赔偿的心理,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意承认事实,更不愿意直接提供装修合同。就算是房主直接告诉我们是哪家公司承接了装修项目,但如果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的装修合同,也无法在法庭上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个装修公司就是本案的赔偿主体。

为了给房主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出示装修合同,丁律师仍然以该房主为装修合同受益人,应该履行补偿责任为由,将周建华告上法庭。开庭后,周建华却一改往常恼怒的态度,心平气和地为本案提供了一些重要信息:

周建华:在接到原告律师电话时,我本人是非常气愤的,我怀疑我被人诬告了,因为我这两年并没有找装修公司装修过房子。后来我冷静地回想了这件事,我想,这其中是不是有什么误会?该小区6栋11楼2号房屋在房管局备案,为一整套房屋,而在实际销售中,是分成两套房进行销售的。也就是说,房管局备案的6栋11楼2号,实际上卖给了两个业主,我只是其中一个而已。这意味着,房管局备案信息和实际销售信息存在一定出入。

随后,周建华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就其该房屋的位置、面积、范围等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确认,周建华并非涉案真正房主。案件进行到这,似乎一切信息又中断了。而与此同时,各种官司打下来,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多。这天,毕大成焦急地找到丁律师,表示官司不想再打了,自己手术动了好几次,治疗已经花费了很多钱,欠了很多外债,已经没有能力再继续耗下去,如果实在是找不到包工头,也只能算了。丁律师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十多万的开支是一笔巨额支出,当事人不仅要承受伤痛的折磨,还要不断投入时间金钱,确实困难重重。她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开解道:一定要相信法律,一定会给予一个公正的结果。 

另一边,丁律师还是抓紧时间为案情继续努力。她对周建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当事人毕大成所遇到的困难、困境向周建华娓娓道来,请周建华体谅毕大成作为一个受害者的难处。周建华被丁律师的真诚所打动,理解装修工毕大成遭遇的困难,以业主名义向物管进行咨询。在周建华的协助下,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处表示愿意沟通和协调。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房屋自安全事故发生后,就已经停止装修了。业主装修时,并未到物管处进行备案,因此也查询不到是哪家装修公司承办了整个装修工程。现在物管处有业主的基本信息,但是所留的电话根本打不通,也不知道业主现在在哪。事情到这,连旁观者都应该感到抓狂了。要找到承接装修的公司,就这么难?!

但是丁律师还是不放弃追索信息,她提出到施工现场看看。于是,物业管理与周建华、丁律师一道来到了涉案房屋,物业人员用备用钥匙打开了房门。房门内只是一个杂乱的装修现场,一些砂石、废旧水泥胡乱堆放着。丁律师发现,在房门背后张贴着一张装修用的《开工致语》,上面写着:黄志凯为项目经理,落款为四川省三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这个惊喜的发现,让本案瞬间有了柳暗花明的感觉。黄志凯就是打电话叫毕大成去干活的人,这家三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极有可能是该装修项目的承接人。

于是,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经理黄志凯,就毕大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推脱赔偿责任,向律师提供了项目经理黄志凯的最新联系方式。三金装饰公司:完全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件事与我无关。因为门上贴的单子写有我公司名字就来起诉我,是不合理的。这张《开工致辞》是我公司承接项目后张贴在施工单位门口的通用模版,本案提供的这张上面没有盖章,完全不能证明其出自我公司。对于原告,我完全不认识,也完全不知道涉案房屋是由我公司在承接装修,对于此事,我们完全不知情。本案另一被告黄志凯为我公司曾经的员工。

黄志凯:跟三金公司没关系,承包人另有其人

毕大成确实是我叫来干活的,但是我只是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不是承包人。因为我以前在三金装饰公司上过班,所以有这个《开工致辞》的模版。项目开工那天,我想贴上一个这样的单子,显得正规一点,上面写有我的名字和电话,便于施工中进行联系。落款是三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但是这个事情与他们无关,三金公司完全不知情。

但我在这个项目中,只是打工的,项目是一个叫秦小川的人承包的,我只是负责现场施工帮忙张罗,是一个领取工资的人而已。 案情出现如此戏剧化的一幕,丁律师向法院申请紧急追加秦小川为第三被告,秦小川因个人原因始终无法取得联系。而丁律师始终认为,就算找到秦小川本人,由于本案最重要的装修合同没有找到,最后法官对于赔偿主体的认定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然而,在丁律师的努力下,经过多方查询联系方式,最后找到了秦小川本人。没想到的是,秦小川的出现,给本案带来了更加重要的转机。

秦小川在第二次庭审中出庭应诉

秦小川:我和黄志凯是朋友,我们都是承接装修业务的,偶尔在一起吃个饭,耍一下。当时2015年7月28日,我确实和业主签署了装修的承包合同,但是签了合同我就住院了,所以没有办法再做下去了,我就介绍给黄志凯来做。黄志凯又和业主重新签订了合同,并开始了工程的施工工作,所以这个事情与我无关。出事后,我作为朋友让黄志凯找过原告毕大成,他不愿意。当晚,我和黄志凯一起吃了饭,那天晚上,我们都喝了些酒,到最后我直接喝醉了,是黄志凯打车把我送回家的。第二天,我在家中醒来,发现黄志凯不知是何原因,把他和业主签署的这份装修合同装进了我的包里。从此以后,黄志凯就直接就走了,也没有接电话,人也不知道去哪了。我已向法院提交了这份合同,以证明这件事与我无关。

秦小川提交的这份装修合同,合同上注明了装修房屋所在门牌号,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工程承包人黄志凯的亲笔签名与手印、联系方式。项目承包人是黄志凯,无疑! 在合同面前,任凭黄志凯再怎么狡辩,也无济于事!2015年9月4日,黄志凯与业主签订《家庭装修合同书》,约定黄志凯以个人名义承包其家庭装饰工程,造价共计260000元,工期90天。黄志凯打电话叫装修工毕大成参与项目施工,毕大成在安装阳光房顶面玻璃时,未佩戴安全措施,从三米高空摔伤,伤情为胸椎爆裂性骨折,治疗共计花费14万元,伤情鉴定为9级。原告毕大成为城镇居民,有两个被扶养人。经查证,三金装饰公司与本案无关,系黄志凯擅自使用其公司《开工致辞》模版。

黄志凯雇佣原告进入涉案项目务工,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毕大成自身亦存在过失,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本院综合全案情况,酌定由原告与黄志凯分别依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综合原告损失和结合各项赔偿金额的核算,判决被告黄志凯赔偿原告毕大成126151.82元。

黄志凯不知是何原因,趁秦小川醉酒把装修合同装进了秦小川的包里。也许是心生懊恼,也许是想逃避赔偿,最后一走了之的做法确实很不负责任。但无论如何,本案律师通过一次次调查取证,一次次策略性诉讼,让一起根本就毫无头绪的人身损害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彰显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百折不挠求胜”“为当事人权益不遗余力”的工作精神。至此,一个长达3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得到圆满的解决。拿到判决书的那天,当事人毕大成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家里的外债有着落了,家庭负担大大减轻了,霖远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日常就是这样,一边要处理繁杂的案件事务,一边还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挫折,我们心中只有一个信念,那就是一定要为当事人取得公正的判决结果。在这过程中,也许要承受许多的委屈和压力。但我们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所有霖远人为胜诉,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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