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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宝妈一定要看!女童坠亡再敲安全警钟,哪些人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8:31   Click:

钟佳丽和前夫杨何伟育有一个女儿,名叫杨贝贝,出生于2013年。两人离婚后,双方协商孩子由钟佳丽抚养。一年后,钟佳丽和同样是离异人士的朱友城再婚。朱友城在爱康小区购买了两套住房,其中一套位于1栋11楼,另一套位于2栋13楼。13楼的房子,最近刚装修过,正开窗通风换气。于是,钟佳丽和朱友城、孩子杨贝贝、朱友成的父亲朱大可就居住在另一套房屋里。钟佳丽和朱友城平时都在酒店工作,需要上夜班,通常要晚上12点半才能回家。


2017年9月16日凌晨2点50分。朱友城给已经在家里熟睡的父亲朱大可打了个电话:“爸,外面现在下暴雨了,我们那套新装修的房子没关窗,你过去关一下哈。不然雨飘进来,把家具都打湿了。”


朱大可接到电话后,缓缓起身下床,他看了下时间已经是2点50分,平时儿子和媳妇都已经回家了,今天不知道怎么还没回来。他看了看房间里正在熟睡的孩子杨贝贝,特意给她盖好被子,于是关上房屋的防盗门但并没有反锁,穿着拖鞋朝2栋13楼的住房走去。


想到已经是半夜,孩子已经熟睡了,朱大可在新房内关好门窗,又上了厕所,又想起儿媳妇说最近天冷了,要找些厚衣服回来穿就开始找衣服。于是,本该只花10分钟就能完成的事,朱大可在新房里共逗留40分钟,才回到了原居所。 


然而,朱大可回来第一件事,发现——孩子竟然不见了! 


凌晨3点30分,在已经关好房门的房间内,一个本来已经熟睡的孩子,不见了!


朱大可马上联系物管帮忙寻找,又电话通知朱友城和其他亲友,一起寻找。最后,孩子的舅舅在小区住宅楼二楼的平台上,发现了满身血迹的孩子,此时孩子身体已经冰凉,在送往医院后确认,已经死亡。


深夜,一家人在派出所作了笔录。公安局针对孩子的死亡原因展开了调查。通过对物业公司视频监控视频的调取,发现:四岁的杨贝贝在爷爷朱大可离开后不久,就独自打开了房门,乘坐电梯从11楼下到了1楼。但因为身高太矮,无法打开单元楼的大门,又乘坐电梯回到了11楼,然后,就离开了监控范围。


调查人员还发现,该住宅楼出电梯靠左有一个人行走廊,每层楼的住户均可到达该位置。这个走廊为开放式设计,安装了护栏,护栏分为底台和金属栏杆,底台高度54CM,金属栏杆的高度为63CM ,总高度为 117CM,宽度为150.5CM。而就在11楼该栏杆处,还停靠了一辆自行车。根据平台下10楼的雨棚上出现的踩踏痕迹,雨棚上出现了建筑渣,在9楼雨棚上见插划痕迹一处。公安局结合尸体检查情况,确认杨贝贝经自行车攀爬上护栏后,意外高空坠落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孩子的意外死亡,令大家都心痛不已,可是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成了本案的关键?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钟佳丽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孩子的临时监护人朱大可有哪些责任?该小区物业公司是否也该承担责任呢?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张桂花律师、曾雪琴律师接手案件后,告诉钟佳丽,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毕竟孩子不是在钟佳丽手中发生意外的,本案的责任方应该归属好几个方面。 


张桂花、曾雪琴两位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爷爷朱大可、小区物业京天公司、小区承建公司易龙建筑,按照各自过错对孩子的死亡承担对应责任。


京天物业公司认为:


本案中,杨贝贝年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钟佳丽及临时监护人朱大可,应对杨贝贝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看护、照看,但朱大可并没有完全尽到临时监护、看管的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深夜外出没有反锁房门给杨贝贝深夜独自外出提供了条件,两人对杨贝贝坠楼死亡存在完全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原告称杨贝贝攀爬自行车翻越栏杆坠下并无事实依据,根据现场勘查结论,并不能证实杨贝贝系从几楼坠下。根据物业管理和相关规定,物管公司的安全保证义务只是一种合理的注意义务,京天物管公司已经完全尽到有关巡查和防范的责任,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协助家属拨打120及处理事故等,不存在过失,因此京天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朱大可辩称:原告钟佳丽系杨贝贝的法定监护人,而我只是临时监护人,不是24小时全职监护,钟佳丽在酒店上班,根据该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表显示,钟佳丽的上下班时间为每天18点到凌晨12点,下班路上需要30分钟。故在凌晨3时左右,杨贝贝的监护权应当由钟佳丽履行。并且朱可在案发当日凌晨外出系受原告钟佳丽及朱友城的委托出门去关闭小区内另一住宅的窗户。因此,并非是朱大可的过错造成了杨贝贝的死亡。


易龙建筑公司辩称:


我公司为本小区的承建方,本案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已按照相关建筑标准修建了该小区房屋,且已获得相关单位的验收报告。 


本案焦点:


物业公司是否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为何要把易龙建筑公司作为起诉对象?


张桂花、曾雪琴律师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朱大可存在严重过错,未尽到临时看护、管理责任,应当对原告负赔偿责任。


原告钟佳丽作为死者杨贝贝的法定监护人,因工作原因,委托本案被告朱大可对杨贝贝进行看护,朱大可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各种可能危及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朱大可明知杨贝贝年仅四岁,完全离不开监护人的看护,在家中无其他成年人的情况下,留下年仅四岁的孩子独自在家,且未锁紧房门及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保障孩子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长时间离开被监护人,造成其坠楼死亡的悲剧。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被告朱大可应当对杨贝贝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二、京天物业公司因为履行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及保障义务,故京天公司的管理过错与杨贝贝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1、被告京天公司作为小区物业,应对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坠楼处有一辆自行车,停放自行车的地方,属于房屋公共位置,也属于房屋通行,消防及紧急疏通通道,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个人原因非法占用。该自行车停放在该公共通道内已经有一段时间,被告京天公司早已知晓,但一直未采取措施。导致杨贝贝通过攀爬自行车,翻越护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该小区安装的监控设备,能够监视电梯内及单元楼门禁处的相关情况,杨贝贝作为一个四岁幼儿,深夜独自一人外出乘坐电梯上下楼,京天公司的工作人员本应从监控中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但惊天公司懈怠作为,在朱可告知其工作人员杨贝贝不知去向后,才开始一同寻找,故京天公司对杨贝贝翻越栏杆至平台踏空坠楼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赔偿责任。


三、被告易龙建筑公司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建尽头悬空且未加任何防护措施的开放式露台,且在水泥台面上安装净高过低的防护栏,属于设计缺陷,为建筑物设置了安全隐患,为小孩攀爬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3条的规定,共用部分的外廊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因此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防护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为1.05m;对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对栏杆的开始计算部位应从栏杆下部可踏部位起计,以确保安全高度。该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规定,建设方必须严格执行,但经一审法院实地勘验,该护栏分为底台和金属栏杆两部分,底台高度为54cm,宽度为150.5cm,易于踩踏,上方金属栏杆的高度为63cm,该栏杆从可踏部位计的高度低于上述规定中对于栏杆高度的要求,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易龙公司作为建设方,应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隐患并及时要求设计、施工等部门及时进行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故易龙公司对杨贝贝的坠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对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表示认同。根据死者杨贝贝的死亡医学证明和原告提交的京天公司监控视频及本院现场勘验等情况,对杨贝贝系从11楼翻越栏杆至平台踏空坠楼死亡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损失费用及其他相关合理费用应当由各自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朱大可作为临时监护人,由于疏忽大意,深夜外出没有反锁房门给杨贝贝深夜独自外出提供了条件,对杨贝贝坠楼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过错责任。


2、原告钟佳丽作为法定监护人,在选定临时监护人时未尽到审慎义务,未向被告朱大可嘱托杨贝贝的生活习惯及其他注意事项,当天下班后,未及时履行监护义务,应当承担30%过错责任。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京天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小区内楼层走廊栏杆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并进行整修,消除隐患。但因其过失,对杨贝贝坠楼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其应在监控钟及时发现孩子的反常行为但懈怠工作,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4、易龙建筑公司提供了小区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小区房屋设计、施工等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但是上述证据并不能构成开发商免责的法定事由。其作为建设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发现存在隐患并及时要求整改以消除安全隐患,故被告易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核算杨贝贝医疗费、丧葬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6725.877元。

法院判决:

1、被告朱大可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杨何伟、钟佳丽支付赔偿款188017.76元。


2、被告京天公司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杨何伟、钟佳丽支付赔偿款188017.76元。


3、被告易龙建筑公司赔偿十日内向原告杨何伟、钟佳丽支付赔偿款62672.59元


在霖远律师的帮助下,杨贝贝的父亲和母亲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在一个鲜活的生命面前,这些赔偿只能是对事故的一些弥补。人死不能复生,更重要的是各位父母、监护人务必敲响安全的警钟,将一切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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