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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免责条款真能免责?二审法院否定争议条款!133万元死亡赔偿执行有着落!

发布时间:2021/03/16 10:15:57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2017年12月1日,黄易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同向袁方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二车受损,袁方及摩托车上的乘客李飞受伤。李飞于2018年7月28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飞的家属委托了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代理理赔事宜。

霖远律师王英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黄易辩称:对事故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袁方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袁方在摩托车把手上悬挂手套,影响了驾驶视线,且骑行时是压线行驶,车上乘客李飞未佩戴安全帽。我所驾驶的这辆车挂靠在天伦物流公司,且已投保交强险,我本人已垫付205097元医药费,请求一并处理。

天伦物流公司:对基本事实无异议,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应由车险公司赔付。

第三人医院称:李飞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54368.33元,预交206200元,尚欠医院医疗费148168.33元。请求支付李飞尚欠的医疗费。


      车险公司:(我有免责条款,本案可以免赔!)

对事故基本事实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我公司垫付1万元,请纳入一并处理。按照合同要求,货运车辆应当提供四个有效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货运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但因黄易没有这个从业资格证,因此,我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险公司提交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中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车险公司提交了《商业险投保人声明》,其中已用黑体字将载明:“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等)作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天伦物流公司对这份《商业险投保人声明》盖章确认。(车险公司拟证明: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商业险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商业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免赔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损失清单:

医疗费363102.33元(含自费药90775.58元)

伙食费7170元(30元/天*239天)

营养费4780元

护理费45990元(210元/天*219天)

交通费1000元

误工费23900元

丧葬费:29335.5元

停尸费8500元

死亡赔偿金614540元(30727元/年*20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205249.33元

护理用品费:163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元

合计1333730.16元

责任比例划分: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现场拍摄事故图片等证明黄易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而袁方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时也未尽到足够的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确定本次事故责任为:黄易承担50%、袁方承担50%,死者李飞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那么本案的主要赔偿责任就落在了肇事司机黄易和天伦物流公司身上。判决:黄易和天伦物流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摩托车司机袁方承担50%责任,各自赔付66.65万元。

如此一来,车险公司商业险不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黄易和袁方就将为李飞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李飞家属要真正拿到赔偿款增加了难度。

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车险公司给出的免责理由,会被二审法院采纳吗?

霖远律师认为:以保险公司的财力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付,款项落实到位更有保障。

二审:

保险公司辩称:本公司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商业险的免责条款有效,该条款并没有排除驾驶员或者是天伦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是再次提醒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件,应属于有效条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述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霖远律师提出:是否有道路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没有关联性,也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从业资格证严重增加了本案的危险程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因素之一。因此,有无从业资格证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采纳了霖远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车险公司商业险免赔条款中要求“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并不清楚,故对上述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同时,考虑到目前交通运输部门已经通知取消4.5吨以下轻型货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实际情况,认定车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品迭黄易垫付的207097元和车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车险公司向李飞家属支付361599.75元,向医院支付医药费148168.33元,向黄易支付垫付费用100231.92元。

     本案另一责任人摩托车司机袁方也在本案中受伤,自愿用自己的应获赔的费用优先用于本案对死者李飞的赔付,获法院准许。

     因为有法院的支持,本案高达133万元的赔偿款能够获得车险公司部分赔付,为本案的执行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本案人性化的案件解读与判决,彰显了法律的仁慈与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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