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专业度高,结案快!车祸一级伤残获赔100多万元!
文中皆为化名
2018年1月27日,刘大成驾驶一辆重型平板货车在某高速路段行驶时,因观察不力,措施不当,撞上了梁平驾驶的面包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两辆车上乘客共5人受伤。
在受伤的5名乘客中,其中杨乐的伤势最严重,他在事后被送往多家医院陆续接受治疗,共产生了161056.34元住院费和10898.51元门诊治疗费。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大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梁平负次要责任。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乐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尚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伤者杨乐及家属,经过多方对比,最终选择了信誉好、时效快、理赔经验丰富的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交通诉讼部负责人王英律师接受了委托。
王英律师认为,本案赔偿金额的最终确定,在于许多赔偿项目的具体数值的确定。为此,律师团队为收集各项证据积极奔走,其中包括: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伤者杨乐的城镇居住证明等。
刘大成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张家涛才是这辆货车的实际车主,车子挂靠在裕成货运公司运营,我只是张家涛这辆车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我正在从事职务行为。
裕成货运公司:对事故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车辆挂靠我公司,并且在车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
车险公司:对事故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我公司已垫付费用55187.07元,请求纳入本案一并处理。
霖远律师通过提交一系列证据,最终向法院确定了如下事实:
杨乐之子,年满14周岁在当地县城中学就学。
被扶养人生活费:43982元(21991元/年*4/2)
残疾赔偿金:杨乐本人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已在城镇居住多年,因此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30727元/年*20年
住院及门诊医疗费171954.85元(附各类票据凭证)
自费药49866.9元(171954.85元*29%):双方约定按照29%扣除自费药费用。
伙食补助3270元(30元/天*109天)
营养费酌定为2180元(20元*109天)
护理费20600元(100元/天*206天)
评残后护理费149604元(37401元/年*5年*80%)
交通费1000元
误工费24225.6元(117.6元/天*206天)
残疾辅助器具920元
鉴定费21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以上共计1064376.45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大成、梁平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且刘大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平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杨乐的损失,确定赔偿比例为:刘大成承担70%,梁平承担30%。因刘大成受张家涛雇佣驾驶该车辆发生本次事故,刘大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张家涛承担,裕成货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因张家涛共垫付费用46844.68元,车险公司垫付费用55187.07元,品跌后,由车险公司向杨乐支付各项损失655783.57元,向张家涛支付10467.85元,由梁平向杨乐支付各项损失306561.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车险公司向杨乐支付各项损失655783.57元,向张家涛支付10457.85元
二、梁平向杨乐支付各项损失306561.13元
整个案件由于律师专业度高,案前准备充分,赔偿项目计算有理有据,赔偿金额争议不大,从开庭到法院判决仅耗时10天时间,当事人也较快地拿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