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横穿马路被撞,交警判定为主责,为何能获赔近50万?
文中皆为化名
2018年1月的一天晚间,彭兴正赶着从公司下班,因为回家心急,所以也没管红绿灯,直接就冲上了马路,紧接着就是一阵急促的刹车声和碎片满地的叮铃声...
彭兴在行驶中和陈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以致两车受损,彭兴受伤。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明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彭兴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本来这看起来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事情并没有就这样落幕,事过一年,也就是2019年1月,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的补充认定下来了,认定彭兴于2019年1月死亡。这是一个所有人都没意料到的悲伤结果。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彭兴在2018年3月底出院,而在过了近大半年后竟然不幸逝世?如果只是医疗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交警部门又出示了补充认定?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郝月律师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的郝月律师在彭兴家属的委托下,担任了此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月律师认为:
1、首先得了解彭兴在事故到不幸逝世这期间到底经历了什么?
2、要证明交通事故所致外伤为彭兴的直接死亡原因。
3、找出证据证明彭兴符合城镇标准;为当事人家庭谋求利益最大化。
4、列出各项具体赔偿金额清单。
经过郝月律师的了解,原来自从彭兴出事后,虽然在市医院经过ICU抢救,最终出院,但是直到逝世,都一直辗转在各大医院间,彭兴家庭条件本来不富裕,父亲过世,母亲已达88岁高龄,膝下4个子女全靠彭兴打点零工在支撑生活的开支。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在遭受了这次变故后,找了所有能想到的人,借了所有能借的钱,依然不能让彭兴接受最好的治疗,最终彭兴在县医院的卫生院里因营养不良和严重颅脑外伤后继发肺部感染,不治身亡。彭兴逝世后,彭兴的家人除了要面对高额的生活支出外,还必须偿还彭兴在医院治疗时欠下的高达近10万元的债务,这让这本来就摇摇欲坠的家庭变得更加支离破碎。这个家庭必须尽快得到补偿。
原告诉求:
1、被告一(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52150.42元。
2、被告二(陈明)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明)辩称:
在事故发生后,其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并垫付了22190.35元,垫付费用中不包括车损部分。现对自费药金额有异议,需要原告明确自费药的具体金额。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公司承包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公司在伤者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1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公司认为过高,自费药的比例高,请法院依法审查;3、本案死者在医学证明上显示的死亡原因是肺部感染,故公司对其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进行鉴定或依法判决。
人民医院称:
死者彭兴因交通事故到本医院住院治疗,其尚欠医疗费96 228.73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费用中,优先支付给医院。
2018年3月,彭兴从人民医院出院。医院出院记录中载明:
1、注意休息,避免受凉、感冒,监测血压,加强营养,建议外院加强神经功能锻炼;
2、神经外科门诊随访如有不适,及时就诊;
3、患者长期卧床,有肺部感染,注意监测感染指标,定期复查血常规、肝功能、CPR/PCT;
4、患者中度贫血。
2018年3月至5月,彭兴在西南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治疗费48 853.64元。
2018年6月至月底,彭兴在现代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 822.76元。
2018年6月底至12月,彭兴在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8 746.47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彭兴在县卫生院住院治疗,最终不治身亡。
2018年3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明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彭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月,该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的补充认定: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彭兴进行尸体检测鉴定,鉴定意见为彭兴死亡原因推断为严重颅脑外伤后继发肺部感染、中度营养不良等多种并发症死亡,交通事故所致外伤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1、关于责任认定。公安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观察不周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认定彭兴:“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院审核后采信公安机关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属于保险范畴部分以及超出保险限额由陈明承担40%,由死者彭兴自行承担60%的损失。
2、关于赔偿的数额,综合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必要支出费用、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综上,扣除垫付等费用=463 487.96元。
根据人民医院请求,本院同意将死者彭兴拖欠的医疗费一并处理。保险公司将死者彭兴拖欠的医疗费用直接支付给人民医院。
扣除支付人民医院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实际直接支付死者彭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金额为367 259.23元。
陈明应赔偿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赔偿数额为 19 682.77元。
法院判决:
1、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一顺位继承人支付共计367 259.23元。
2、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96 228.73元。
3、陈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一顺位继承人支付19 68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