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合同出现重大变更,霖远律师凭借逻辑推理,在无证据情况下突破原告证据链胜诉!为当事人减损14.5万元!
文中皆为化名
双方签署了正式合同,可是在执行中出现了重大变动,这样的纠纷如何处理?本案,霖远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对方手里购销合同、提货单、授权手续,形成完整证据链,对我方当事人非常不利。
如果败诉,我方当事人将支付14.5万元的水泥货款。可是,没有充分的证据,如何在庭审过程中,如何突破对方的证据链让合议庭相信,我方当事人并没有收到过对方所说的几百吨水泥?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
2018年,宏达建筑公司承接了某乡镇的便民中心修建业务。为了完成修建工作,2018年,10月1日 ,宏达建筑公司与正泰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
1、乙方正泰贸易公司向甲方宏达公司,供应产品水泥。
2、交货地点:生产厂地磅交货
3、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次日供货量。
4、运输方式:甲方自运。
5、合同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10日。
6、结算方式,先款后货,按款发货,每月25日为结算日,以甲方运输车辆驾驶员在乙方出具单据确认的收获数量为依据出具水泥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并未执行 被告上法庭索要货款
然而合同签署后,宏达公司并没有按合同向正泰商贸采购水泥,原因是,合同签订后,宏达公司再三考虑,认为正泰公司的水泥价格过高,不利于降低预算成本,于是宏达公司向当地一些水泥批发商购买了水泥,用于房屋修建。
但是,时间过去了两年,宏达公司却接到了正泰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通知。理由是,正泰商贸公司在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后,就按照合同约定,向宏达公司运输了6批次,总计14.5万元的水泥。每次运输,有一个叫王飞的人作为签收人在收货时签字。正泰公司拿出了多张签收单和双方当时签署的合同,将宏达公司告上了法庭。宏达建筑公司措手不及,对方手里有完整证据,自己却没有直接证据,来证明这些水泥与自己无关。那么,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罗律师作为宏达公司代理人,是如何向法院抗辩的呢?
原告:有合同 有收货单 有收货人 被告应当付款
庭审上,原告向法院出具了几个证据:
1、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2、王飞签字的收货单几张
1、宏达公司授权王飞对项目进行管理的授权书
原告认为,宏达公司委托王飞进行项目管理,正泰商贸公司与宏达公司签署合同后,正泰公司向宏达公司6次送货,由项目管理人王飞收货,王飞是受宏达公司委托的项目管理人。因此,宏达公司应向正泰公司支付这6次送货的水泥货款,共计14.5万元。
被告:原告诉请不成立
宏达公司代理人罗律师代理意见:
1、原被告虽然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但该合同实际未履行,被告在期内未要求原告供货,原告也未实际向被告进行供货,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的是:先款后货,由宏达公司自运,正泰公司却说实际上是先货后款,并且是正泰公司运输的。而原告没有举出双方就运输方式变更的证据,原被告系初次合作,为何原告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垫付运费,这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原告主张的实际交货方式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2、对王飞的授权书不予认可。王飞既不是我公司员工也不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授权书内容载明:“兹授权王飞通知为我公司代理人,其权限是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及管理工程项目各项事宜,并注明:上述委托均不涉及经济往来事宜”。也就是说,宏达公司确实对王飞进行了授权,但授权中明确载明未授权经济往来权限。因此,原告的举证王飞作为我项目管理人,代表项目收取了正泰公司送来的水泥,该证据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原告是2019年4月1日在乡镇府调取到授权委托书,但在2018年10月就向王飞供货,这违背了常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是在交易时已经知晓上述授权关系,是以诉讼目的收集的利己证据。
3、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述和举出的证据其多处矛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无法形成证据链,也不能够达成其向原告索要货款证明目的。
事实是,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并未履行,正泰公司水泥的强度、价格并不符合宏达公司需要,因此,宏达公司并未主动提货。原告在庭审中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发生了变化,却没有举证任何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证据,比如合同履行方式要变更,那么是跟谁协商的,跟谁确认的,反而在起诉前原告正泰公司从未联系过宏达公司,更不要说催款,这不符合常理。
4、我公司承接的项目水泥用量仅为125吨,而原告诉请的水泥用量却达到了340吨。我公司在政务中心的投标单价为356元/吨,而正泰公司给出的单价为417元/吨,超出了我方投标单价,不符合我公司盈利的目的。并且,工程是循序渐进的,水泥用量一般是缓慢采购,原告却在短短10天内拉来340吨水泥,加大我公司保管水泥的成本和风险,这并不符合常理。
法官实地调查
同时庭审过程中,我方申请了对送货司机,送货地监控进行调查取证,法官走访当地调查,找到了宏达公司使用水泥的实际采购商,更加明确了正泰公司并未实际交付水泥。
最后,法院认为:上诉事实均不能证明上诉人正泰商贸是依据宏达公司通知,并将水泥交付给了宏达公司。本案属重大合同变更行为,在宏达公司否认的情况下,上诉人不能合理说明变更行为,故原告在自愿放弃王飞承担责任的前提下,上诉主张宏达公司支付水泥款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面对这样一起争议,霖远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手里的证据相对薄弱,但凭借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和辩论能力,将原告证据一一推翻。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正泰公司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