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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被告:合同约定可延期付款!法院判:立即付!霖远代理的480万工程尾款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1/03/16 10:02:25   Click:

文中皆为化名

 

     四川正道隧道公司承接了宏达实业集团的路桥修建业务,随后又将其中一段隧道施工的劳务部分分包出来。

 

     2017年2月28日,四川正道隧道公司与乐勤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这份合同约定,乐勤劳务公司完成四川正道隧道公司位于某路段隧道的全部工程项目。

 

     承包方式是以劳务单价固定、正道隧道公司供应材料,单价浮动。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本工程实行按月结算,据验收记录和验收单及合同约定,由甲方相关管理人编制《工程结算单》,财务人员依据各部门提供的扣款依据扣除相关费用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办理结算支付。

 

     合同内还明确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的,隧道公司有权对乐勤公司的拨款相应延迟。意思是,如果宏达集团没能如约向正道隧道公司付款,正道隧道公司有权向乐勤公司延迟付款。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工程停工 分包方未收到劳务款

 

     经过几个月施工,2017年9月,该隧道工程因工程款项未到位而停工。

 

     2018年1月,正道隧道公司与乐勤劳务公司对已经施工部分办理了结算,前期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劳务费用共计17306839.65元。每次支付均有相关单据和对账单,双方签字认可,剩余未支付款项为4801500元。

 

     直到2020年,正道隧道公司仍然没有向乐勤劳务公司支付余款,导致乐勤劳务公司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剩余工资,致使整个公司陷入困境。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冷律师接受乐勤劳务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正道隧道公司按照约定向乐勤劳务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案情概括:项目整体烂尾,整个项目停工,正道隧道公司至今未向分包方(乐勤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用!

 

      被告正道隧道公司辩称:

  

一、隧道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累积支付工程劳务费17306839.65元。

 

二、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的,正道隧道公司有权对原告的拨款相应延迟,可见延迟付款,原告同意正道隧道公司不承担责任。

 

     鉴于该项目业主,实业集团公司未能按约定向隧道公司支付工程款,隧道公司有权延迟拨付款项。隧道公司与原告的工程尚未结算,且合同约定尚不符合支付条件,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霖远视角:正道隧道公司明确提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因业主原因造成拨付不及时可延迟对乐勤公司的付款,但这个条约有效吗?对于本案而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乐勤劳务公司(代理人冷律师代理意见):

 

一、正道隧道公司已经向乐勤公司出具了已完成工程量的具体结算金额,其应当以此金额支付工程款。

 

证据:签字并盖章确认的《验工计价表》、《合同内对下验工计价表》,系对此前已完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项进行了确认和自认。

 

二、多张单据加盖正道公司印章,确认截止2020年4月15日,正道隧道公司应向乐勤劳务公司支付的本期工程款项为4801500.03元。

 

三、在被告自认案涉工程早已经于2017年9月停工的情况下,在近三年的时间里都不为乐勤劳务公司进行完全的结算,很明显的是恶意阻止支付条件的成就,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之规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也应该已经完全成就。

 

四、被告从未举示过任何证据证明宏达实业集团作为业主的付款迟延与对乐勤劳务公司付款迟延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原告亦完全不清楚被告与业主方的合同约定和收付款情况。

 

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将其业主方的巨额款项迟延支付风险向承包劳务的乐勤劳务公司转移,并以此拒绝支付乐勤劳务公司的劳务款项违反基本的平等原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迟迟不按约定与乐勤劳务公司办理结算甚至在办理结算后拒绝承认,拖延乐勤劳务公司劳务款项至今近三年,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本精神和规定,故其不仅应当立即支付立即支付本期应付的工程款项,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三章第三节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事实,均有《劳务分包合同》、银行交易回单、收据、验工计价表、明细结算单等作为定案依据。

 

霖远视角:

 

1、乐勤劳务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履约,双方对余款金额进行了确认。

 

2、延迟付款条约显失公平,将项目整体风险完全转移给劳务分包方无依据。

 

3、被告是恶意违约,恶意阻止支付条件成就。

 

4、被告未举证业主的付款迟延与对乐勤劳务公司付款迟延有因果关系。

 

5、延迟付款不等于恶意拖欠,被告应承担败诉风险。

 

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所分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虽该工程尚未完全验收合格,但无证据证明工程停工系原告的责任,且正道隧道公司乐勤劳务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尚欠的劳务费及材料费予以确认,被告自工程停工至今尚未全部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的劳务费及材料费4801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从2019年8月1日起承担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法院最后判决:正道隧道公司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乐勤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4801500元,并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

 

     霖远视角: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就一律有效吗,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发生冲突怎么解决?法律也有艺术的一面,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与现实生活中的现象相结合,是司法实践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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