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父母告与儿子1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合同还能撤销吗?
文中皆为化名
父母告儿女的,并不多见。霖远律所近日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对老人于2004年将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了儿子,可15年后两位老人却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说当初是儿子骗自己签的卖房合同,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子已经卖了,要求撤销合同。
可是事实真是如此吗?合同已经签订了15年,双方也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十多年了,这份合同还可以撤销吗?霖远律所陈彦律师接受其儿子张小刚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还原事件原貌。
庭审现场
父母张大明(代理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应当撤销!
理由:我们老两口是文盲,字都不认识一个。儿子张小刚利用我们夫妻是文盲的特点,以孩子要上学为借口,要我们签订一个合同。2004年4月,我们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合同是什么意思,也不识字,因为是自己儿子,所以没有产生怀疑,他拿着红泥给我们盖了章,我们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
但是这个合同签订以后,儿子对我们的态度就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他总是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要我们两位老人搬离房屋。
我们后来才知道,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儿子。整个过程,我们都受到了欺骗,合同也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
所以,我们希望法院撤销2004年4月27日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重新过户到我们名下。
陈彦律师
儿子张小刚代理人——陈彦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经鉴定确定系张大明夫妻亲自捺印,不能达到张大明认为欺诈的证明目的。双方在过户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故当时并未支付房款。
张大明夫妻与张小刚办理过户手续已过去15年,又共同生活20年,物权变动已经完成,张大明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过户,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张大明夫妻的撤销权已消灭。
张大明夫妻系文盲,但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大明在办理户口迁移时不可能不知道房屋过户的事情。
2004年4月30日房屋正式过户至张大明名下,2008年1月24日,陈红和张小刚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月15日,陈红以增添共有人的方式成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小刚至今未向张大明支付过任何购房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过户申请》、《常住人口登记表》、《房屋信息摘要》、《结婚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大明和张小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大明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过户申请》上捺印外,周燕作为张大明的妻子,也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过户申请》上捺印,经鉴定,两个手印皆由本人按压。
因为张大明和周燕夫妻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小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的行为,故张大明和周燕不享有撤销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之规定,张大明和周燕于2004年4月27日与张小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张大明和周燕于2018年10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届时距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远远超过了其行使撤销权的5年的除斥期间,故即使张大明和周燕享有撤销权,其撤销权也已经消灭。
法院审查认为,我国民法上的欺诈系一方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另一方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其行为所体现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判决。因张大明、周燕在除单方口头陈述张小刚对其欺骗外,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张小刚以小孩上学需办理过户为由要求办理过户,最终使房屋过户至张小刚名下的事实,故本案应以张大明、周燕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认定其行为性质和效力,而不应认定张小刚以欺诈方式导致张大明、周燕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同时,案涉合同已超过我国合同法保护的撤销权自行为作出之日最长为5年的除斥期间。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大明、周燕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