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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在申请执行时发现没有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霖远律师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2/01/07 10:54:58   Click:

案件简介 


四年前,杨光通过成都马亚房产中介用85万的价格出售自家的房子,但中介只给了他68万元,还有17万尾款尚未支付。之后,负责杨光房屋买卖的经理失联,中介公司声称也联系不上该经理,并拒绝支付17万尾款。杨光自觉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决定起诉房产中介公司要求支付购房尾款17万元。


案件分析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光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曾雪琴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该案件历经波折,2018年6月2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我方的起诉。我方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成都马亚房产中介向原告杨光支付购房尾款170000元。成都马亚房产中介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20日,我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马亚房产中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了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方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马亚房产中介的股东陈某、唐某、程某、查某、张某为被执行人,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我方的申请。2021年我方再次提出申请,2月25日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曾律师分析认为,在我国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杨光与马亚中介的居间合同纠纷已经生效判决确定,马亚中介在履行期限内未清偿债务,经法院执行中查找,未查找到马亚中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认定马亚中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因马亚中介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杨光请求马亚中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追加被告陈某、唐某、程某、查某、张某为被执行人,由陈某、唐某、程某分别对被告成都马亚中介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的66万元、66万元、6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查某在6.6万元的范围内,张某在3.4万元范围内对陈某、唐某、程某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765元,由被告陈某、唐某、程某、查某、张某负担。


办案心得

      

“这是一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由于马亚中介公司缺乏清偿能力,我们申请追加了股东为被执行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我们申请追加陈某、唐某、程某、查某、张某为案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各自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简介

曾雪琴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工伤、劳动争议等

 

评价: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曾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支撑,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沟通中抓住重点,收集证据,在代理离婚案件中,曾律师能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在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下,尽最大可能进行调解,缓解双方针锋相对的矛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案件人名、公司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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