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纠纷】包工头干活没签合同也没约定单价,甲方借故翻脸拒付工程款,霖远律师受托找出证据,攻破难题,帮当事人成功追回全部工程款
案情概况
杨广系包工头,某天朋友张三找到杨广称其所在的B公司承包了A公司某项目工程,但工期太赶,仅凭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若杨广有意愿,他可以将杨广引荐给A公司,杨广听后表示同意。随后,在张三的介绍下,杨广带领班组为A公司承包项目提供劳务。可施工完成,除了施工期间,B公司代A公司支付了劳务费139000元外,A公司再未支付剩余劳务费。于是,杨广找到A公司催讨,可A公司却称双方没有劳务关系,不会支付,双方就此僵持。后续杨广参加了A公司组织召开的《关于A公司与班组之间施工劳务费用纠纷专题会》,但双方仍未就劳务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是一致同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此,杨广来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咨询,刘佳丽律师接待了他。经过一番详细地沟通后,刘律师指出,本案虽说杨光提供劳务是事实,但因杨广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对单价明确约定,以致合同相对方及工程价款无法确定,维权难度较大,只能全力争取。杨广听后,尽管知晓难度很大,毅然决定委托刘佳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提起诉讼。刘律师接受委托,迅速展开调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C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后,又将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了B公司,而杨广虽是B公司引荐,但如今A公司翻脸不认,故要想查清事实,刘律师建议将B公司、C公司一同作为被告,杨广表示同意,随后刘律师搜集证据协助杨广诉至法院。
庭审时,A公司辩称其与杨广没有签署任何项目的劳务协议,更没有形成任何有关劳务及劳务报酬计算方式的口头协议,也从未向杨广支付过任何工资,故杨广要求其支付劳务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杨广提交的《签证单》不符合正常签证的要求,没有其现场负责人签字及公司盖章确认,不能作为计价依据,更不能作为杨光主张权利的依据。对此,刘律师提出,虽然前期劳务费用系由B公司向杨广支付,但从案涉《签证单》、《结算单》、《专题会》、《通话录音》等证据来看,杨广施工的案涉劳务均系与张三进行沟通协调,而张三系A公司派驻到案涉工程的现场负责人,由此可知,虽然杨广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已足以证明与杨广建立事实上劳务分包关系相对方的为A公司。虽说杨广系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但杨广已完成劳务施工,且办理工程量结算,因此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工程款的结算。其次,虽说杨广与A公司未明确约定单价,且从A公司项目负责人张三确认的《红线外工人工天结算》清单来看,内容也仅载明工人工天(大工798个工、小工400个工),并未载明具体单价,但A公司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单价(大工320元/天、小工200元/天),故双方可参照该单价计价,即A公司因支付杨广劳务费共计335360元,因B公司已代A公司支付139000元,故A公司还应向杨广支付剩余劳务费共计196360元。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法律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杨广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1963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963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办案心得
刘佳丽律师:“本案难度相当大,存在两个难题,其一、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其二、没有约定单价,如何确定工程款的支付价款?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为帮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针对该两处难题,我们受托后迅速搜集证据,通过对证据整合,综合确定合同的相对方,而对于单价问题,虽没有确切的证据,但参照对方与发包方约定的单价,也迎刃而解。本案虽说最终当事人如愿拿回工程价款,但同时也警示大家,尽管是熟人介绍,该有的合同流程一个也不能少,不然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案件承办人
刘佳丽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2年度先进个人、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3年度劳动争议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刘律师始终坚持“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的信念,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思维清晰,注重细节,同理心强,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注:案件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