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男方外出打工见了“世面”,嫌弃在家带娃的女方,却因一己私利不同意离婚,霖远婚家律师介入,助双方达成调解,女方顺利离婚
案情概况
19岁本应是上学的年纪,但小敏却因种种原因早早步入社会。某天机缘巧合下,她偶然结识了大她4岁的郝建(父母早亡,跟随叔叔生活),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小敏怀孕,两人也因此领证结婚,郝建做了上门女婿。婚后,他们生育了两个小孩(大儿子跟随小敏姓,小儿子则随郝建姓),期间,小敏在家带娃,郝建则外出打工贴补家用。然而,长期的两地分居,不免让小敏的父母担忧女儿的婚姻不稳,父母曾提议由他们在家中照看孩子,小敏去陪郝建工作、生活,但小敏因舍不得孩子拒绝了该建议。然而,父母的担心似乎成了真,由于长年异地,两人缺乏有效沟通,误会和矛盾越来越多,争吵日渐频繁,郝建也渐渐不再关心家庭,这时小敏终意识到长期分居确实不利于感情维系,于是毅然前往郝建住所,一同生活。可令小敏意想不到的是,长期在外的郝建因见识了大城市的繁华,早已看不上农村出生、文化不高的她,故而尽管两人同居也并未因此增进双方感情,相反郝建还毫不掩饰地对小敏的展现疏离,如总是在小敏入睡后才肯进屋睡觉,面对小敏的亲近之举,也会刻意回避,甚至有时还会以扔垃圾为由出门,待在网吧整夜不回家,此外,两人同居期间,郝建开始还支付小敏生活费,后来生活费也不支付了。
这些反常行为正如同一面镜子,让小敏看清了二人婚姻的裂痕,心灰意冷的小敏知道两人倘若继续生活下去也只会是自欺欺人,于是在返回老家后,痛下决心,主动提出了离婚。可面对小敏的离婚请求,郝建却是当即表示拒绝(两人不离婚,孩子是小敏父母带,自己还不用给抚养费,何其逍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小敏见状也不想与其继续纠缠,只想赶紧离婚,遂来到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咨询。婚家团队的谭昕璐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根据小敏所述,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但倘若郝建一直不同意,法院很大可能不会判离。尽管如此,亦未动摇小敏离婚决心,相反更加急迫离婚,当即委托谭昕璐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诉至法院。
庭前,法院组织调解,奈何郝建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调解失败,进入诉讼程序。然令人震惊的是,小敏深知郝建不愿离婚并不是在意家庭,而是不想有负担,但庭审时,郝建却在提交的答辩意见中极力阐述他对家庭的爱意,不承认双方感情破裂事实,对此小敏怒火中烧,但又无可奈何,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面对该判决,小敏很后悔当初年少不懂事导致婚前怀孕,从而草率作出结婚决定,但事已至此,也只能被迫接受。鉴于该情况,谭律师指出,虽然这次诉讼没成功,但待判决生效6个月后可再次起诉,而且目前两人处于分居状态,等分居满1年再提离婚诉讼,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会更大,小敏听后,决定等分居满1年后再起诉。第二次离婚诉讼,依然是谭律师作为小敏的代理人,庭前,谭律师再次找到郝建协商调解,这次郝建或许提前咨询过律师,知晓法院很可能会判离,遂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在谭律师的调和中,达成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1、小敏和郝建自愿离婚;
2、大儿子由小敏抚养成年,郝建自2024年4月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为止;
3、小儿子由郝建抚养成年,在孩子未成年且愿意跟随郝建一起生活之前,暂时跟随小敏一同生活,再此期间,郝建自2024年4月开始,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待孩子跟随郝建一起生活后,由小敏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为止;
4、两个孩子成年之前的教育费由小敏、郝建两人平摊,产生的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也由两人平摊。
5、小轿车归郝建所有,其自愿放弃房屋所属份额。
办案心得
谭昕璐律师:“本案反映出我国离婚诉讼制度,一方面,既尊重婚姻的严肃性,对初次诉讼离婚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旨在给予双方冷静思考、修复关系的机会;另一方面,又能在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时,赋予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权利,确保其能够摆脱痛苦的婚姻束缚。因此,代理过程中,我们也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积极寻找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最后,双方成功调解,当事人如愿实现离婚诉求同时孩子还能跟随自己生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费用负担也一清二楚。另外,本案当事人在对待离婚上比较果断,头脑清醒,在面对男方在庭审上对家庭爱意的诉说,没有心软而犹豫不决,一步步按照离婚的司法程序走完,成功让自己摆脱了不幸福的婚姻,重获新生。”
案件承办人
谭昕璐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所获荣誉:2023年度婚姻家事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债权债务品类十佳案例
同行评价:谭律师曾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对各类法律法规有深刻的学习与专研,办理了许多疑难案件,对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不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独特的解决办法。谭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常出席婚姻家事领域内相关研讨活动,擅长公众人物离婚、抚养权争取、家族财富传承、房产分割、婚前协议等。
案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