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包工头干活受伤,公司照赔不误!霖远律师助包工头获赔16万,公司不服起诉追偿,诉求被全部驳回
案情概况
包工头干活受伤遭公司拒赔,霖远律师介入
2021年8月,A公司将承包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王刚,由王刚自己招揽工人进场施工。
2022年5月22日,王刚在工地搬运工具时,因脚下承重的石膏板突然垮塌,直接从高处摔下,当即被工人送往医院治疗检查。经医院诊断,王刚颅底骨骨折且全身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事后,王刚凭借多年奔走于工地的经验,知道自己的情况属工伤,于是联系到了A公司询问赔偿事宜,可A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王刚自己就是包工头,受伤应由自己负责。
眼看A公司如此蛮不讲理,王刚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经过多番对比,王刚最终选择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的李姗律师为代理人。
霖远律师剖析案件难点,助包工头仲裁维权
李律师介入后先是对王刚的整体情况进行了了解,她发现,王刚与A公司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且从王刚手中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很难直接确认王刚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很难以此让A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但王刚的身份不仅是工人,还是包工头,而A公司将劳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王刚,很显然属于违法分包,因此,A公司应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王刚支付工伤赔偿。
于是,李律师立马开始梳理证据材料,协助王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与王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因证据不足,仲裁委最终并未确认王刚与A公司之间存有劳动关系,但此举并非徒劳,在审查过程中,仲裁委查明了A公司的违法分包事实,确认由A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霖远律师掌握关键证据,公司主动调解赔付16万
掌握核心证据后,李律师便开始整理相关材料,准备协助王刚申请工伤认定,可就在这时,A公司主动联系到了王刚,表示希望可以协商解决。
对此,王刚也希望可以早日解决纠纷,后经李律师的全程把关,及在法院组织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王刚分期支付各项赔偿16万元,待A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
公司事后起诉追偿10.7万,霖远律师再助包工头应诉
2025年1月底,王刚拿到了A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他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然而,没过过久,王刚却突然收到了一封法院传票——A公司向王刚提起了追偿权诉讼。
A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王刚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工伤事件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本着保护伤者的目的规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亦明确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因此,王刚应退还10.7万元赔偿款。
收到传票的王刚手足无措,于是再次委托到了李律师为代理人,协助自己应诉。李律师介入后立马对起诉状进行了详细分析,结果发现A公司的主张完全是漏洞百出。
霖远律师持续发力,公司诉求被全部驳回
庭上,李律师强调,首先,王刚正是基于知晓在违法分包情况下责任的承担方式,才愿意以低于法定赔偿额50%的标准与A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王刚已经作出了巨大让步,在这种情况下,若还需要王刚承担连带责任显失公平。
其次,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待A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足额及时履行,那么双方针对此次工伤事故的权利义务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就此结清,且王刚也按照协议约定没有再向A公司主张与案涉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相关的权利,相对应的,A公司也应按照协议约定,不应再向王刚主张任何权利。
最后,A公司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起追偿并无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规,如若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聘的工人发生工伤,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承包人追偿,但本案中,王刚本人系承包人,并非被承包人招用的工人,该情况与法定情形不同,不能任意进行扩大解释。
经法院审查,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求。
至此,历经波折,王刚终于得到了一个圆满的维权结局,他非常满意,并对李律师的办案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
办案心得
李姗律师:“本次案件比较特殊的是,当事人系违法分包的包工头,其在受伤后找到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我介入后,发现其手中的证据十分薄弱,但经过我的努力,依然拿到了能够确认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证据,并迫使公司主动提出调解,最终双方以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可谁知公司事后却提起追偿,要求当事人对其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再度委托我助其应诉。之后,我通过对起诉状细致地分析,成功在庭审中对公司主张进行了有力驳斥,保全了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热爱律所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李姗律师执业以来,善于学习,针对当事人遭遇,做到感同身受,办理案件耐心细致,专业理论知识扎实,能精准把控风险,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引起案子改判的证据,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获得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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