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损】获赔超140万!超龄工人在新疆无人区工地坠落致截瘫,霖远律师跨越千里,经多重程序,认定工伤获赔80万,保险理赔60万
案情概况
超龄工人高空坠落致截瘫,工地属新疆无人区沙漠地带
2022年3月,王雪(58岁)经人介绍前往新疆无人区某工地从事抹灰工作,平时主要受包工头张三管理。
2022年10月某天下午,王雪因在拉绳提灰过程中操作不慎,从3米高的钢梁上摔落至地面,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椎骨折、创伤性截瘫等。
事后,王雪因病情严重,家属将其转至四川省内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工地分包方A公司一直在给王雪垫付医疗费,但自王雪转入康复医院后,由于每日康复费用高昂且疗程漫长,A公司便不再支付后续费用。
面对巨额医疗支出与未来长期护理的沉重负担,王雪意识到仅靠包工头张三个人难以承担赔偿责任。加之事发地处于新疆偏远的无人区沙漠地带,仅凭其个人能力,维权难度很大。
因此,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王雪果断委托#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李姗律师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后续赔偿事宜。
工人无合同、无社保,维权困难,霖远律师受托介入
李律师受托后,通过对案件全面梳理,得知案涉工地实际由总包方B公司分包给A公司,A公司又将项目中部分抹灰劳务分包给张三,且在进场前,B公司为施工人员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据此,李律师指出,王雪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确属工伤,但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或能确认用工主体,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王雪仅有工资流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无社保缴纳证明,证据薄弱,维权难度很大。
可即便如此,李律师也并未退缩,多方协助王雪取证。而后,考虑到事故发生地位处新疆,维权成本太高,遂综合评估后,李律师选择在B公司住所地武汉提起仲裁,请求确认王雪与A公司及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公司对王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然而,仲裁委经审查,认为王雪年龄已超过50岁,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最终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后,李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协助王雪提起诉讼。
霖远律师助其成功确认用工主体,认定工伤
庭审过程中,李律师积极举证,展开充分说理,A公司辩称其已将案涉抹灰项目劳务分包给张三,王雪系张三雇佣的施工人员,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王雪已年满50岁,早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应由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B公司也辩称,其与王雪不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其从未聘用过王雪,王雪也并不接受其管理,其虽曾代为支付过王雪工资,但是受A公司委托,且A公司具备合法资质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应追加其为责任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雪与A公司、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A公司将抹灰项目的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张三,故A公司应对王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确认A公司对王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随后,李律师协助王雪成功认定工伤,但在工伤认定书送达至A公司后,A公司不服,当即将人社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王雪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公司不服工伤决定,接连起诉、上诉,均被法院驳回,当事人获保险理赔60万
A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违法,其不是认定王雪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适格主体,无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其次,其与王雪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也驳回了王雪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因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对此,人社局明确指出,王雪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A公司诉讼请求,但A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之后,李律师迅速协助王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护理。谁料,A公司对此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为此,李律师又只好协助王雪再次鉴定,结果仍为二级伤残。
基于此,李律师先行协助王雪向保险公司申报团体意外险理赔,并成功获赔60万。
霖远律师经仲裁赔偿、一审、二审,助当事人成功获赔80万
紧接着,协助王雪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王雪支付工伤各项赔偿,但A公司却对王雪主张的各项赔偿提出异议,并认为王雪已获得理赔款,该部分款项应在赔偿中予以扣除。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已支付王雪272500元(垫付的医疗费),该款可以从A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但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因该款与A公司承担的工伤赔偿主体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无证据证明是A公司出资购买,故不应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王雪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807879.47元,扣除A公司已经支付的272500元,A公司还应支付535379.47元;A公司自2025年3月1日起,按月支付王雪生活护理费2995.6元/月、伤残津贴6346.10元/月,直至王雪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A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雪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李律师据理力争,强势反驳对方主张。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到此终告一段落,但李律师并未止步,后续她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协助王雪走完执行程序,确保每一笔赔偿款切实到位。
办案心得
李姗律师:“本案是一场历时长久、步步为营的维权攻坚战。从新疆无人区的荒漠工地,到武汉、四川多地的法律程序推进,每一步都考验着我们的耐心与专业。当事人最开始的证据只有总包代发的工资流水,也没法取证,而她本人因工伤导致二级伤残,颈部以下截瘫,完全丧失行动能力,异地维权几乎不可能。对此,我们对比了新疆(事故发生地)和武汉(公司住所地),选择在武汉走程序。之后,案件经过了仲裁劳动关系到一审和二审,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鉴定和重新鉴定,仲裁赔偿及一审、二审,最终当事人获赔超80万元,每一步都很艰辛。在此期间,我们还协助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报了总包方投保的团体意外险,成功理赔60万元。目前我们仍在持续跟进,确保每一笔赔偿款切实到位。”
案件承办人
擅长领域:工伤人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所获荣誉:2023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合同纠纷品类十佳案例、2023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团队贡献奖、2024年度热爱律所奖、2024年度工伤人损品类十佳案例
评价:李姗律师执业以来,善于学习,针对当事人遭遇,做到感同身受,办理案件耐心细致,专业理论知识扎实,能精准把控风险,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引起案子改判的证据,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获得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文中人名、公司名为化名




























